一、文件起草背景
根据《中共东明县委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东明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》,按照“新组建机构或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单位需刻制印章”的要求,我县部分机构需刻制和启用新印章,部分机构印章废止。在此背景下印发了此文。
二、主要内容
经县政府同意,现制发“东明县教育和体育局”“东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”“东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”“东明县农业农村局”“东明县文化和旅游局”“东明县卫生健康局”“东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”“东明县应急管理局”“东明县医疗保障局”“东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”“东明县信访局”“东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”印章各1枚,自1月23日启用。原“东明县教育局”“东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”“东明县国土资源局”“东明县不动产登记局”“东明县农业局”“东明县文化体育局”“东明县旅游局”“东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”“东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”“东明县物价局”“东明县房地产管理局”“东明县粮食局”“东明县地震局”“东明县规划局”“东明县水产局”“东明县工业局”“东明县轻纺工业局”“东明县商业局”“东明县物资管理局”“东明县农村工作办公室”“东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”“东明县金融工作办公室”“东明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”“东明县返乡创业管理服务中心”“东明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办公室”“东明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管理办公室”“东明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”“东明县油田铁路工作办公室”“东明县招商办公室”“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”“东明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”“东明县房地产管理中心”“东明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”“东明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”“东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”“东明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”废止,于1月31日前交县政府办公室封存。